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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法草案公布 提出实行监察官制度

2024-08-28 06:26 来源:海蔻通 点击:

国家监察法草案公布 提出实行监察官制度

11月7日,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明确了国家监察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规定了监察机关的基本定位、监察范围、监察职责、监察权限、监察程序等基本内容。国家监察法将会强化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的有机结合,这个制度创新将使得监督范围更广、监督力量更集中、监督效果更好。

国家监察法草案明确了国家监察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规定了监察机关的基本定位、监察范围、监察职责、监察权限、监察程序等基本内容。图为某校的小学生在展示书写的“廉”字。CNSPHOTO提供

“优先”受理职务犯罪

对于职务犯罪,监察机关有“优先权”,在嫌疑人既涉嫌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犯罪的情况下,以监察机关为主进行调查。

在监察法草案出台前,随着2016年11月9日中办《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印发,以及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决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为基础进行修改,形成关于国家监察制度的基本法律。

试点方案强调,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实施组织和制度创新,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履行反腐败职责,深入推进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既然是重大改革,那么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指示,必须要立法,即制定国家监察法。中共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确定,由中央纪委牵头,落实改革方案,推动制定国家监察法。”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姜明安表示,国家监察法立法涉及到国家政治制度的重大改革,必须要慎重处理各种相关法律主体的地位、权限、责任和各法律主体相互关系的调整等多方面问题。

此次出台的草案强调:“监察机关行使职权,应当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与司法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法律准确有效执行”。同时明确,“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也就是说,对于职务犯罪,监察机关有“优先权”,在嫌疑人既涉嫌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犯罪的情况下,以监察机关为主进行调查。

姜明安教授表示,国家监察机关是党统一领导下的行使反腐败职能的国家机关。这一特性有三个要点,即国家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能是反腐败,主要进行廉政监督;今后反腐败职能统一由国家监察机关行使。过去行政监察机关、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检察机关行使的反腐败职能,将全部整合到国家监察机关;反腐败职能的行使由中国共产党统一领导,今后纪委与国家监察机关合署办公将是这种统一领导的体现。

他强调,国家监察机关在性质上不是司法机关,不能行使国家检察机关的公诉权,更不能行使国家审判机关的审判权。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必须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国家监察机关可以行使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行使的某些刑事强制措施权和刑事侦查权,如讯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

监察委由人大产生并对其负责

要完善监察手段和监察程序。加强对权力日常运行过程的监督,在重大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等腐败易发、频发的重点工作环节尝试引入新的监督方式。

草案提出,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各级监察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向本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所管辖的行政区域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监察官是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人员。国家实行监察官等级制度,制定监察官等级设置、评定和晋升办法。

根据草案,监察机关将对6大类公职人员进行监察: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按照草案的规定,监察机关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并组织执法检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表示,从“权力监督权力”的角度,监察委员会应该首先接受人大的监督。其次,监察委员会要接受司法监督。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后移交给检察院的案件,如果检察院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有权撤销案件或者不予批捕。同时,检察院作为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对监察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或者采取的措施有权实施法律监督。再次,国家监察委员会要接受社会和民众的监督,应当引导和借助于公众逐渐觉醒的权利意识和监督热情,充分发挥互联网时代新媒体的特点,开通互联网举报、投诉等平台,将社会监督、民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作为监督监察委员会的有效方式。最后,监察委员会要接受党的监督。在具体监督机制上,可以成立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投诉委员会,接受对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的投诉。

马怀德还建议,要完善监察手段和监察程序。加强对权力日常运行过程的监督,在重大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等腐败易发、频发的重点工作环节,尝试引入新的监督方式,如现场监督等;可尝试实施监察对象的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求监察对象对其财产收入、配偶子女及其他直系亲属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进行申报。同时,赋予监察机关采取必要强制措施的权力。国家监察委员会除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外,还可以进入相关场所或驻地,要求监察对象提供其资产、收入及支出的详细资料,处置违法财产,扣留身份证件,划拨等措施,以便充分发挥监察和反腐败的职能。(记者 李远方)

一家之言 〉〉〉

监察法为党风廉政建设提供法律依据

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公布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草案明确了国家监察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规定了监察机关的职能定位、监察范围、监察职责、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等重要内容。

伴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基础上进行的修改。

草案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总结反腐败斗争经验、巩固反腐败成果的制度保障。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人民群众最痛恨腐败现象,腐败是我们党面临的最大威胁。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建设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通过不懈努力换来海晏河清、朗朗乾坤。

草案的公布,顺应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趋势,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法律支撑和保障,明确了国家监察体制的架构,扩大了监察对象范围,实现监察全覆盖,明确了监察职责和监督方式,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规定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实现反腐败关口前移。

草案赋予了监察机关更加有效的监督方式,为监察委员会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提供法治保障,体现了党对反腐败斗争形势的清醒认识和坚定决心,是全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法律依据和基本遵循,整合分散的反腐败力量,有利于形成反腐败合力,解决长期困扰我们的法治难题。

新法律、新要求、新部署,顺应了新时代发展主题。我们必须深刻认识消极腐败危险的尖锐性和严峻性,深刻认识当前影响加快发展的党风廉政建设之困,向党中央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新部署对标看齐,坚持标本兼治,以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的思路举措,步步深入、善作善成,做好草案宣传,坚定不移地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 (田 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