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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如何追加被告

2024-08-28 12:58 来源:海蔻通 点击:

法律上如何追加被告

一、追加被告

追加被告,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其参加诉讼。当事人自己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

二、追加被告的时间是否有特别要求?


司法实践中一般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对于法庭辩论之后即

一审后提交的依法另案起诉。

三、追加被告的情形

(一)根据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包括:

1、挂靠。即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实际经营者与营业执照业主不一致。即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企业法人分立。即企业法人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诉讼人。

4、个人合伙涉讼。即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5、借用业务介绍信等。即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间、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6、继承遗产的诉讼。即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7、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即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责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8、共同财产涉讼。即共同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列为共同诉讼人。

9、连带责任保证。在因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2号),能够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还包括:

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除外。

2、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3、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4、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债务人与保证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的规定,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将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只有部分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的情况,此时就需要追加当事人。追加当事人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也可以根据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申请追加。注:实践中雇主雇员关系责任问题:雇员在雇用活动中对他人造成损害时,只有雇员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才能作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当作为被告时,可以申请追加雇主为被告。否则,不能追加其它被告。

四、追加被告的程序

从上述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可以看出,我国把是否必要共同诉讼作为追加当事人的标准。

根据诉讼标的是否共同和是否同一种类,共同诉讼可以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与普通的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在共同诉讼中,共同起诉讼或共同应诉的人,叫做共同诉讼人。

(一)原告申请追加被告

依据民诉法第三条、第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启动诉讼程序时列谁为被告是原告的权利。诉讼中,原告也可以申请追加被告,其实质是基于程序法所赋予当事人的追加申请权。对于原告的申请,人民法院对追加的被告是否符合必要共同诉讼的条件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1.如果追加的被告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条件,法院应当裁定追加并通知其他当事人。

2.在追加的被告不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条件但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下,法院应当驳回追加被告的申请,告知原告可另案起诉。驳回原告追加被告申请的本质是追加的被告不符合必要共同诉讼的条件,不能够参加到已经存在的诉讼中来,法律后果是法院对未追加以前原告已经存在之诉依法予以审理并最终作出实体判决。

(二)被告申请追加共同被告

民诉法解释(2020修正)第七十三条,被告有权申请追加共同被告。对此,人民法院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1.是否必要的共同诉讼。

2.原告是否同意追加。由于法律赋予原告选择确定被告的诉讼权利,那么诉谁、不诉谁应当尊重原告的意见。对于被告提出追加共同被告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确属必要的共同诉讼遗漏了当事人的,应当行使法官释明权,告知原告并征求其意见。原告同意追加的,裁定准许;原告不同意追加的,可以借鉴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