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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人寿反保险欺诈专栏|未成年人投保为何有身故保额限制

2024-06-11 10:48 来源:海蔻通 点击:

光大永明人寿反保险欺诈专栏|未成年人投保为何有身故保额限制

随着社会保险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为自己及家人投保商业保险。但在购买时发现,各家保险公司对未成年人的身故保额均进行了限制,不到10周岁的未成年人身故保额以20万元为上限,10到17周岁最高也仅能承保到50万元,这个限额是源于《保险法》及中国保监会(目前已并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许多家长出于对孩子的疼爱都想为子女投保高额的保险,就目前的社会经济水平而言,20万/50万的身故保额确实不是一个十分理想的数字,但为什么法律及监管部门会对此作出严格规定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法律及监管规定

《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中国保监会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按以下限额执行:1、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 2、对于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案例分享

2019年12月,重庆市南川区发生一起事故,10岁的张某某在矿场意外坠亡。事后经警察、法医的联合调查发现,张某某系被捂压口鼻造成的机械性窒息死亡,并在其死亡后将尸体搬运至矿场,伪造意外坠亡的假象。刑警在侦查中发现其父张某为打赏主播欠下巨额债务,并在张某某生前为其分散投保多份意外险,累计保额超过100万元。最终张某承认为骗取高额保险金,故意杀害其子张某某并伪造意外事故的事实,后续张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

案例启示

在本案中,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且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同业投保经历,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张某某为10周岁未成年人,即使未发生本案,其确系意外死亡,最多也仅能赔付法律及监管机构允许的上限50万元。在投保时,由于各家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差,对同业投保史的评估依赖于客户的告知,如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很容易导致累计身故保额超限,从而影响预期的赔付金额。因此为了您的自身权益,请投保时务必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同业投保情况,以便保险公司做出最适合的承保结论。

未成年人对自身风险的防范意识较差,保护自身安全的能力不足,相关法律及监管部门对其身故保额做出限制,其初衷是为了减少保险欺诈、降低道德风险,尽可能防范出现危害未成年人的行为,从而实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